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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FAQ 車輛管理作業問答集 | 駕駛人管理作業問答集 | 稅費管理作業問答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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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辦理汽機車遺損換牌? 答: (一)應備證件 1、身份證明與新領牌照相同。 2、汽機車異動登記書2份(填妥後經檢驗合格)。 3、印章。(非越區辦理者免具) 4、行車執照。 5、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號牌損壞者應將損壞號牌繳回(缺字者應切結),號牌遺失者檢附警方報案證明單(遺失1面者,另1面亦須繳回)。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經臨時檢驗合格,如已屆或逾定檢日者應併作 定檢,再至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三)規費-號牌費:汽車新台幣600元(選號費2000元)、機車新台 幣300元;行照費: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不 需換照者免費) (四)注意事項 1、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重領車輛有動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註明辦理項目),並繳納規費450元,限原列管監理所站辦理。 3、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免附身份證明文件,惟應於異動登記書加蓋關防,並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不得越區辦理)
Q2:汽車行照期滿如何辦理換發新照? 答: (一)應備證件 1、行車執照(逾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經檢驗合格)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換照異動窗口或以網路(須先向戶政機關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用戶碼169#及電話號碼6碼地區41-6666、41-1111用戶碼169#)及通信劃撥(劃撥帳號請向列管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換照方式辦理。 (三)規費-新台幣200元(通信以郵撥方式繳納,加附掛號費25元 及劃撥手續費7元) (四)注意事項 1、 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一次。 2、 交通違規、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請先結清。 3、 若失竊車輛未辦理註銷前即尋獲,應先至公路監理機關經臨 時檢驗合格後再換發。 4、 家屬持換照通知單辦理者,請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印章,准予切結書辦理。
Q3:機車行照期滿如何辦理換發新照? 答: (一)應備證件 1、 行車執照。 2、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換照異動窗口或以網路(須先向戶政機關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用戶碼169#及電話號碼6碼地區41-6666、41-1111用戶碼169#)及通信劃撥(劃撥帳號請向列管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換照方式辦理。 (三)應繳燃料費及規費
註:通信以郵撥方式繳納,加附掛號費25元及劃撥手續費7元 (四)注意事項 1、 機車行車執照每2年一次。 2、 交通違規、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請先結清。 3、 機車若註記未實施排氣檢驗者,需先經排氣檢驗合格並銷案。 4、 若失竊車輛未辦理註銷前即尋獲,應至公路監理機關經臨時檢驗合格後再換發。 5、 家屬持換照通知單辦理者,請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印章准予切結書辦理。
Q4:汽、機車行車執照損壞或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答: (一)應備證件 1、 身份證明文件:(個人名義)車主身分證正本或有效駕駛執照或軍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大陸來台人士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正本〈或依親居留證〉;(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商在台營業者繳驗經濟部核發之外商認許證(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所訂之各項身份證明文件)。 2、 印章。(非越區辦理免具)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4、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非越區辦理免具) 5、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免附身份證明文件,應於異動登記書加蓋關防,並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不得越區辦理) 6、 委託辦理,請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 7、 異動登記書。(勿須驗車者由電腦列印) (二)辦理地點: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需臨檢或定檢之車 輛應先經檢驗合格)。 (三)規費: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有效日到期或 逾期者,應同時繳納燃料費) (四)注意事項 1、 交通違規、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請先結清。 2、 機車有註記未實施排氣檢驗者,需先經排氣檢驗合格並銷案。 3、 若失竊車輛未辦理註銷前即尋獲,應至公路監理機關經臨時檢驗合格後再補換發。
Q5:如何申辦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答: 1. 凡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可至列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並依式填寫申請書。 2. 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及網路等資訊方式,向其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依格式申請(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以供查驗)。 3. 爾後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均依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送。
Q6:汽、機車地址變更及換照可否上網辦理? 答: 欲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www.mvdis.gov.tw)辦理監理業務,需先至戶政機關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GCA),始能上網辦理。 Q7:汽車定期檢驗次數之規定如何? 答: 1、 自用小客車(液化石油及壓縮天然氣汽車簡稱LPG、租賃車除外)新領牌照後出廠未滿五年者免檢驗,出廠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二次。 2、 其他車仍維持五年內者每年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二次之規定。 3、 注意事項 4、 請車主依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照、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或民間指定代檢廠辦理,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900以-1800元之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Q8:不合格之汽車,如何辦理覆驗?覆驗時是否應再繳納檢驗費? 答: 1、 檢驗不合格者,應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2、 凡於當日或次日覆驗者(同一檢驗地點),不必再繳納檢驗費;逾二日者,仍須重新繳費。 3、 覆驗時,僅檢驗不合格項目。
Q9:如何辦理汽機車繳、註、吊銷牌照? 答: (一)應備證件 1、 身份證明文件:(個人名義)車主身分證正本或有效駕駛執照或軍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大陸來台人士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正本〈或依親居留證〉;(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商在台營業者繳驗經濟部核發之外商認許證(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所訂之各項身份證明文件)。 2、 印章。(非越區辦理免具) 3、 行車執照。(遺失應同時申請補發) 4、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 號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號牌遺失應附警方報案證明) 6、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免附身份證明文件,應於異動登記書加蓋關防,並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不能越區辦理) 7、 委託辦理者,請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 8、 異動登記書。(可由電腦列印) (二)辦理地點-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交通違規、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請先結清。 2、 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均遺失者,請至原列管監理機關辦理。 3、 動產擔保設定車輛應先辦妥動保註銷。 4、 條例易處逕註、未換牌車輛、大自客貨車、營業車、租賃車、動產擔保設定車輛不得越區辦理。 5、 經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易處註銷車輛,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6、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Q10:如何辦理汽、機車報廢牌照? 答: (一)應備證件 1、 身份證明文件:(個人名義)車主身分證正本或有效駕駛執照或軍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大陸來台人士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正本〈或依親居留證〉;(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商在台營業者繳驗經濟部核發之外商認許證(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所訂之各項身份證明文件)。 2、 印章。(非越區辦理免具) 3、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4、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免附身份證明文件,應於異動登記書加蓋關防,並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不能越區辦理) 5、 委託辦理者,請檢附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 6、 異動登記書。(可由電腦列印) (二)辦理地點: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交通違規、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請先結清,另當年度牌照稅、燃料費需繳納自1月1日至報廢前一日止。 2、 動產擔保設定車輛應先辦妥動保註銷。 3、 報廢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重領牌照使用,其車體應洽環保署委託回收商辦理回收〈回收專線0800-085-717〉或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車輛聯合服務櫃台洽辦,可向環保署申請回收獎勵金。 4、 若經環保署委託回收商辦理回收,或經相關機關證明該車未有行駛之事實,俾憑證明繳納稅費至事實發生日前一日止。 若原車主死亡,欲辦理報廢,可協調親屬,以切結書代替辦理報廢登記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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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滿幾歲可以考機車駕照? 答:年滿18歲。 Q2:報考大型重型機車之年齡? 答:年滿20歲,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Q3:職業駕照審驗日逾期不管它會怎樣? 答:職業駕照審驗逾期一個月內可補審,逾期一個月後至一年內罰300元。審驗逾期一年註銷駕照,職業駕照遭註銷未辦理換發普通駕照者視同無照。 Q4:職業駕照審驗可以提早體檢嗎?所使用的體檢表多久有效? 答:職業駕照審驗使用的體檢表3個月內有效。 Q5:駕駛執照逾期不換照會不會被罰款? 答: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照仍駕駛汽(機)車遇臨檢將被罰1800元。 Q6:駕照與身分證上的戶籍地址不相同有沒有關係? 答:身分證上的戶籍地若與駕駛執照不同請攜帶身分證和駕駛執照作地址變更。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遇臨檢將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Q7:持有汽車駕照還需要考機車的駕照嗎? 答:持有汽車駕駛執照只可騎乘輕型機車。 Q8:更換駕駛執照需帶什麼證件? 答:需攜帶身分證、原駕照、相片ㄧ張及執照費200元。 Q9:駕駛執照遺失該怎麼辦? 答:需攜帶身分證、1吋相片同組2張及印章可補發ㄧ張駕照。 Q10:駕駛人有違規時可換發汽機車駕駛執照嗎? 答:違規案件須結清後方可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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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繳納牌照稅?
答:(一)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1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汽車,於
(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開徵前未接到稅單者,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 (三)可以利用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Q2:使用牌照稅逾期不繳會處罰嗎?
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除每逾二日加徵百分
Q3:為什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答:依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Q4: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之處罰規定?
答: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八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
Q5: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繳納方式有幾種?
答:(一)攜帶燃料費單到全省各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等代收
Q6: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由原車主繳納稅費?
答: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
Q7: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未收到者或暫住外縣市者,如何申請補發? 答:可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單位申請補發繳納或不必補發直接利用信用卡、金融卡(車輛所有人本人)以電話412-1111、412-6666用戶碼169#語音轉帳繳納。
Q8: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什麼時候繳納?逾期未繳是否會罰款?
答:(一)自用汽車開徵期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營業車於每年3月、6
(二)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
Q9:為什麼沒有收到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答:機車燃料使用費於換發行車執照時徵收,一次徵收二年,在行照有效日到
Q10:汽車燃料使用費溢繳、重繳時,如何辦理退費?
答:(一)車輛辦理繳銷、失竊註銷、拒不過戶註銷、報廢手續,溢繳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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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通違規罰鍰可否辦理分期繳納?如何辦理? 答:
(1)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多可分18期,除最後1期外,每期不得低於 (2)申辦人身分證、印章 (代理人也須備),填妥申請書,並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即可。
Q2:「未戴安全帽」罰單可否至超商繳納,須另付多少手續費? 答:可以。 (1)批次銷案:持有3段式條碼的罰單可至統一、萊爾富、全家及來來(原OK)各門市繳納,手續費每筆7元,須1-3天銷案。 (2)即時銷案:可持單至上述超商各門市繳納,手續費每筆13元,完成繳款即銷案。
Q3:酒後駕車違規被法院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交通違規罰單還要處罰嗎?
答: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雖不必再處以交通違規罰鍰,但仍須吊扣(銷)
Q4:對罰單不服,如何聲明異議? 答: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異議理由交由應到 案處所監理機關轉送地方法院裁定。
Q5:未滿14歲國中生無照騎乘機車被舉發違規,要處罰嗎?
答: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但依道路交
Q6:酒後駕車違規被扣車,怎麼領回車輛?
答:應先繳納交通違規罰鍰,再由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持保管收
Q7: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6點,須受什麼處罰?
答:須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受記點情形
Q8: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須受什麼處罰? 答:(1)處駕駛人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 點,並須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汽車所有人須受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處分。
Q9:因為超速罰單未繳而接到監理所裁決書,如何繳款? 答:(1)可持裁決書至郵局繳納,即時銷案,手續費10元。
(2)可至超商門市繳納,批次(1-3天)銷案手續費7元,即時銷案手續
Q10: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須受什麼處罰? 答:應處駕駛人18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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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管理問答集 Q1:汽車運輸業如何申辦增車? 答: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敘明增車之種類及輛數)。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 4、遊覽車客運業增購全新車輛應檢具稅捐機關最近一年報稅證明。 5、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備增車計畫。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一份(格式不拘)。 2、檢齊上述證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應結清公司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章案件。 2、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3、資本額及停車場應足夠增車之需要。 4、遊覽車客運業一年增新車一次,並應檢附最近一年之營業額紀錄(每車每年營業額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按營業額核定增車比率,並扣除前一年出售之車輛數。
答: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敘明車輛所在地之縣市、公司名稱、車牌號碼、年份)。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一份(格式不拘)。 2、檢齊上述證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新設立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埋。 2、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紀錄。 3、資本額及停車處所應足敷增購車輛之需要。 4、經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過戶手續,逾期撤銷核准。 5、車輛如有查禁登記或設有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應塗銷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6、售方免備文申請,持買方之核准公文及汽車過戶登記書、統一發票、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至售方轄管所(站)車輛管理課(股)依章辦理過戶手續。
答: (一)應備文件 1、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二份。 2、行照、號牌、車輛牌照登記書、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程序
備齊文件,至轄管監理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簽證後,再至車輛 (二)注意事項 1、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繳銷。 2、車輛如有禁動登記或設有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應塗銷後附債權人同意書,始得辦理。
答: (一)應備文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 2、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繳銷)影本。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執照(或公司事項登記卡)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先完成車輛檢驗。 2、備齊應備文件,至轄管監理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股)領照。 (三)注意事項 1、限自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辦妥替補手續,逾期撤銷車額。 2、替補車輛應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 3、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一次,最高不得超過八年,逾期註銷替補。
答: (一)應備文件 1、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申請書(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或借用者另附契約書)。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停車場地位於都市計畫內需檢附該證明) 5、土地登記簿謄本。 6、停車處所位置平面關係圖。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 2、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3、擇期現場會勘。 (三)注意事項 1、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最近三個月內有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向當地公所申請。 2、土地租約或借約之使用期限應在二年以上。 3、土地所在地非屬本所轄區者,應備文件一式三份。 4、停車場不得在下列地區內設置: (1)道路交岔路口、圓環、平交道十公尺內。 (2)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十公尺內。 (3)公路(市區)客運車站(招呼站)及加油站十公尺內。 (4)學校、娛樂場所、醫院、市場門前兩側三十公尺內。 (5)停車場聯外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者。 5、停車場(棚)應懸掛公司行號名稱標示牌及設置界址,地面應壓平堅實,並保持清潔,並應設置消防設備。
答: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為會議紀錄)一份。 3、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正本。 4、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格式不拘)。 2、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公司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始可辦理。
2、應結清公司所有車輛之違規與稅費,並無法院或稅捐等機關禁止異動登
3、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應先辦理動產登記註 4、經核准後,持許可公文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停(歇)業登記。 5、辦理停業者,停業期間不可超過一年。 6、停業期滿不擬經營,應辦理歇業手續。 7、辦妥歇業手續後不得再復業。
答: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格式不拘)。 2、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
答: (一)具備資格 1、年齡三十歲以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執業年限。但年滿六十歲者,其體格檢查,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 2、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3、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且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4、持有大型車職業駕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 留其資格。 5、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經省、市、縣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前項第一、二款(年齡滿三十歲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資)之限制。 6、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
7、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情事,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
(1)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
(2)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經
(3)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判決 I.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
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滿五年者。 (4)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5)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6)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 (二)應備文件
1、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書、駕駛執照違規記點(吊扣)暨乘客申 2、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小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4、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 5、領有殘障手冊及獎勵有案者之計程車駕駛人,請附相關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6、二吋照片二張。 7、私章一枚。 (三)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 2、備齊申請文件,逕送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四)注意事項 1、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自購車輛,以一車為限。應在核發 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證。 2、凡以已繳銷牌照之四門轎車,申領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者,車齡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3、領有殘障手冊之駕駛人,其改持執業駕駛執照,若有加註持照條件,申領牌照之車輛應符合其限定條件。 4、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Q9: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期間如何申辦輪替駕駛? 答: (一)條件 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輪替駕駛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輪替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影本。 3、輪替駕駛人屬申請人之同戶直系親屬者,應附同戶戶口名簿影本。 4、雙方印章。 (三)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格式不拘)。 2、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四)注意事項 經核准輪替駕駛,請持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及營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正本,加註共同駕駛簽證章。
答: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運送計劃書一份(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3、通行證一份(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4、物質安全資料表(製表日期需在3年內)。 5、運送聯單(運送毒性化學物須檢附)。 6、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程序 1、填寫申請書。 2、備齊應備文件,逕送或郵寄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危險物品運送需在有效時限內辦理,並遵照相關申請事項。 2、凡屬毒性化學物質應於運送前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報備,並向起運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 3、行駛高速公路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辦理。 4、依規定須隨車攜帶物質安全資料、駕駛員有效訓練證明書,危險物品通行證等有關證件,以備查核。 5、全拖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6、除載運毒性氣體高速公路局公告行駛高速公路時限定6-18時行駛外,載運其他危險物品24小時均可行駛。 曳引車與半拖車分屬不同公司或貨運公司者,須具備承載(攬)運送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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